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70號
PCDM,112,單禁沒,117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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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元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878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元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附 表漏載驗餘重量,予以補充如附表所示),均經檢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2.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 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2 至6所示之扣案物品,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 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堪認附表編號2至6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 物,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確屬 違禁物無訛,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附表編號1之扣



案物品為其所有(見偵卷第11、51至52頁),且卷附扣押物 品目錄表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簽名者為「彭奕翔 」(見偵卷第21頁)。從而,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依現 有卷內資料無從認定係被告所有或持有之物,且可能為彭奕 翔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證物,揆諸上開說明,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品雖係違禁物,惟在偵查或 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要不得在偵查或審理 終結前,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備註欄 1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1個(毛重0.2158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9至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第90至93頁),檢驗結果:  ⑴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1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1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⑷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編號12,14,19),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⑸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編號13,18,2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⑹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21),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二甲基碸。 2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1個(毛重18.3809公克、驗餘淨重17.4315公克) 3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1個(毛重7.5673公克、驗餘淨重6.6250公克) 4 12、14、1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3個(合計毛重2.005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199公克) 5 13、18、2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3個(合計毛重1.898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0888公克) 6 2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1個(毛重0.2823公克、驗餘淨重0.023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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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