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廖哲賢
告訴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楊永成律師
被 告 戴欣妮
何苡安
陳仕華
黃建豪
林鴻辰
高俊恩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2號、1
12年度簡字第3971號、113年度原簡字第29號、113年度原訴緝字
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