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2年度,25號
PCDM,112,侵附民,2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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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林相儒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000000- 0、AD000-A000000-0A、AD000-A000000-0之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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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