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87號
PCDM,112,交附民,8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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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翁得恩
被 告 曾浲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曾浲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翁得恩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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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