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65號
PCDM,112,交附民,16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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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林楚惟
被 告 謝志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3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謝志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楚惟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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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