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785號
PCDM,111,金訴,1785,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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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
被 告 高玉枝




王世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382號、111年度偵字第54194號、111年度偵字第5519
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7、
78、79、80、81、82、83號、112年度偵字第849、1035、1310、
1631、2172、2412、3363、3903、4450、4987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8191、834
1、8622、13197、24480、27404、5629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
579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玉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三星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王世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玉枝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且可預見提供 申辦手機門號、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 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7月初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 稱「劉先生」之指示,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 )某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某分行,就其 所申辦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玉枝中信



帳戶)及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玉枝臺企 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並前往申辦手 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下稱本案2門 號SIM卡)後,於111年7月初之某日,至臺北火車將前開高 玉枝中信帳戶、臺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下合稱高玉枝 帳戶資料)及本案2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並透過LINE將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 密碼交與「劉先生」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高玉枝 帳戶資料及本案2門號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其中附 表一編號12至19、21之第一層帳戶為高玉枝中信帳戶;編號 22之第一層帳戶王世勛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王世勛中信帳戶】,同附表二編號13)或詐欺集團成員 以高玉枝所交付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所申辦之GASH帳號 內(附表一編號20),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轉帳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自第一層帳戶內轉匯 至第二層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9、11、23為高玉枝 中信帳戶;編號8、10、22為高玉枝臺企銀帳戶),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再遞行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三層帳戶(含同案 被告李慶涵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 慶涵永豐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李慶涵台新帳戶】及其他不詳帳戶),並由李慶涵依 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該等款項再與 轉匯或提領一空(李慶涵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而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 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二、王世勛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且可預見提供 申辦手機門號、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 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7月初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 稱「李先生」之指示,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 )某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一銀)、臺灣銀行(下稱臺 銀)某分行,就其所申辦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王世勛中信帳戶)、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王世勛一銀帳戶)、臺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王世勛臺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 ,於111年7月初某日,至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1段路邊將前 開王世勛中信帳戶、王世勛一銀帳戶、王世勛臺銀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下合稱王世勛帳戶資料)、其當時所使用之某 不詳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透過LINE將 上開3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交與「李 先生」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王世勛帳戶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 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 示之第一層帳戶(即王世勛前開中信帳戶、一銀帳戶及臺銀 帳戶其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時間 ,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金額自第一層帳戶內轉匯至第二層 帳戶(含同案被告黃聿凱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黃聿凱永豐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聿凱中信帳戶】、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黃聿凱所涉犯行,業由本院另行判決),由該詐欺集團成 員再遞行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含同案被告李慶 涵之李慶涵永豐帳戶、李慶涵台新帳戶及其他不詳帳戶), 並由李慶涵依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 該等款項再與轉匯或提領一空(李慶涵所涉犯行,由本院另 行判決),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 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而以此方式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犯罪所得。
三、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轄區警局,由新北 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基隆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苓雅分局、鹽珵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善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土城分局、中和分 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 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 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雄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 )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高玉枝王世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玉枝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王世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新北檢偵54194號 卷一第128頁背面,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94、15 7、173頁),並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 詢之證述在卷可查(卷頁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 示),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728號搜索票各1紙、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新北檢偵54194號卷六第1075、1078至1081、1102至110 4、1108至1110頁),堪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俱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次按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 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 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 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 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 雙重故意」;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 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 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 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 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 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分別交付高



玉枝本案帳戶資料、本案2門號SIM卡及王世勛本案帳戶資料 、其所有之門號SIM卡與「劉先生」、「李先生」,再由「 劉先生」、「李先生」將渠2人之帳戶資料交付不詳之人使 用,並由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且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 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然被告2人單純交付本案其等帳 戶資料及SIM卡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 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且無證據證明被 告2人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 不詳人士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則被告2人提供帳戶、SIM卡供人使用之行為,當均係對於 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 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接續犯:
⒈「劉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0、22所示 各告訴人先後分次匯款之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 犯意,利用各告訴人陷於相同之錯誤情境,於時間、空間緊 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⒉「李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11、13、 16、17、18所示各告訴人先後分次匯款之行為,均係各基於 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各告訴人陷於相同之錯誤情境, 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各僅論以 一詐欺取財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 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 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 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2人各以一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SIM卡之 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 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出,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 ,而分別犯23、20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移送併辦部分:
⒈起訴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一編號11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部分,惟該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



及,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1至21部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案號詳附表一所載)、附表一編號22至23部分則經雲 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 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 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 被告王世勛,然由該案卷證資料可稽附表一編號22、23所 示告訴人亦有將被詐款項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內,是該等 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⒉起訴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二編號5至20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部分,惟該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 ,且其中附表二編號5至20部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案號詳附表二所載),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刑之減輕:
⒈被告2人係分別幫助「劉先生」、「李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為洗錢之犯行,均為幫助犯,其等行為之可責性較直接為 洗錢行為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 刑。
⒉按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項原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2人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⒈之刑罰減刑事由 遞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各自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其等行為對於各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 度非輕,且其等行為助長社會上「人頭文化」歪風,導致詐 欺犯罪追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亦破壞金融秩序之健全, 兼衡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1785號卷第116、175頁),及被告2人犯後於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犯行,被告高玉枝雖稱有意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 ,然未於本院所定調解期日到庭,及被告2人均未予告訴人



、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稱未因本 案獲得報酬(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115、173頁 )、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 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被告高玉枝所有之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為供被告高玉枝 與「劉先生」聯繫所用之物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 明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114頁),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高玉枝固曾於偵訊時稱獲取10萬元報酬(中檢112年度 偵字第2667號卷第97至98頁,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4號 卷一第127頁背面),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 前開金額係「劉先生」承諾會給付之金額,然事後並未給付 云云(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92至93頁、第115頁 ),而本院除前開被告高玉枝於偵訊時之自白外,並無其他 證據可佐被告高玉枝確曾收受前開報酬,基於罪疑有利被告 原則,自無從認定被告獲有給付,而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偵查起訴,檢察官朱啟仁李昭慶、蘇筠真、李韋誠、楊挺宏、謝長夏、劉慕珊、黃政揚、呂象吾、李鵬程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高玉枝部分)(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方式 遭詐金額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出處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382號、第54194號、第55190號起訴書 1 (原起訴書附表6) 辜意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0日起,透過LINE向辜意雯佯稱:如匯款以投資外匯,得賺取價差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辜意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1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14分許,轉匯54萬5,000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19分許,轉匯54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41分許轉匯99萬元至李慶涵台新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至8誤載為蔡奕景中信帳戶) (另此筆於111年7月11日14時50分許,轉匯99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辜意雯111年12月8日警詢時之證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42至544頁) ⒉告訴人陳佳斯111年7月22日警詢時之證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54至558頁) ⒊告訴人陳佳斯提出之匯款單據照片共6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共9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72至576頁) ⒋林鈺龍華南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高玉枝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7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⒍李慶涵永豐帳戶之提款傳票、111.1.1-111.7.27交易明細、提領時間表、同意書、開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臨櫃應注意事項、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財圑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⒎蔡奕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7.31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2 (原起訴書附表7) 陳佳斯/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LINE向陳佳斯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佳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11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3 (原起訴書附表8) 曹金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24日起,透過LINE向曹金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曹金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5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3時2分許,轉匯39萬8,000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3時6分許轉匯4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⒈告訴人曹金蓮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3-584) ⒉告訴人曹金蓮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7張、存摺封面影本(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6-590)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⒋李慶涵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李慶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1.1.1-111.8.8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4 (原起訴書附表9) 潘秀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LINE向潘秀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秀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56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同上 同上 ⒈告訴人潘秀蓮111.7.14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98-599) ⒉告訴人潘秀蓮提出之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1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3)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5 (原起訴書附表10) 呂學政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5月11日起,透過LINE向呂學政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呂學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3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6分許,轉匯44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11分許轉匯44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13分許,轉匯44萬元至李慶涵台新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15時14分許,轉入蔡奕景中信帳戶) (另此筆於111年7月11日15時14分許,轉匯44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呂學政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18-619) ⒉被害人呂學政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投資網址及網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3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21、623)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6 (原起訴書附表11) 賴峯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LINE向賴峯翔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賴峯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4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4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⒈告訴人賴峯翔111.9.6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46-652) ⒉告訴人賴峯翔提出之其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戶之匯出明細、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1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71-673、675)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7 (原起訴書附表12,併6犯罪事實欄一㈠) 林燕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起,透過LINE向林燕樂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燕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22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23分許,轉匯25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39分許轉匯2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43分許轉匯至李慶涵台新銀行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5時44分許,轉匯2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林燕樂111.9.21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83-686) ⒉告訴人林燕樂提出之其投資APP、詐騙集圑之LINE匿稱擷圖3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94-696)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8 (原起訴書附表13) 朱榆頵 (以其女兒張員褆之名義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13誤載被害人朱榆頵更名為「張員禔」)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間起,透過LINE向朱榆頵佯稱:如匯款以投資股票,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朱榆頵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其女兒名義張員禔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4時10分許,匯入周宗毅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宗毅華南帳戶) 111年7月12日8時11分許,轉匯入10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31分許轉匯32萬9,000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 - 於同日14時56分許,在永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臨櫃提領299萬9,000元 ⒈被害人朱榆頵111.10.26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0-601) ⒉被害人朱榆頵(以其女兒張員褆名義匯款)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李俊斌之身份證、廣發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股權認購協議書照片共4張(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2、604-606)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年111年3月25日通清字第1120010714號函所附周宗毅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0-111.7.13交易明細(基檢112偵6510卷P57-62) ⒋高玉枝臺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9 (原起訴書附表14) 鈕安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佯以「CIEX交易所」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名義,致鈕安澤見聞後,誤信如將款項匯入,得參與投資,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0萬元 111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匯入林友鵬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1時52分許,轉匯193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52分許轉匯入200萬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僅193萬為告訴人鈕安澤之匯款) - 同編號8 ⒈告訴人鈕安澤111.10.25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12-613) ⒉告訴人紐安澤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五P621-622) ⒊林友鵬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4-111.7.13交易明細、111.7.7-111.7.9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之中信、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1時55分許,轉匯7萬元入黃聖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21分許轉匯入22萬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10 (原起訴書附表15) 張妤芯 (原名張尹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21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張尹柔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張尹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3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5誤載為「133萬元」) 111年7月12日12時59分許匯入周宗毅華南帳戶 111年7月12日13時1分許,轉匯133萬元至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3時8分許轉匯67萬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 - 同編號8 ⒈告訴人張妤芯111.8.4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32-634) ⒉告訴人張妤芯提出之匯款筆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含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交易明細擷圖10張(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52-688) ⒊周宗毅華南、高玉枝之臺灣中小企銀、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3時14分許轉匯5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③111年7月12日13時15分許轉匯28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桃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號、112年度偵字第8191號、112年度偵字第8341號、112年度偵字第8622號、112年度偵字第131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6】 11 (犯罪事實欄一㈡) 藍美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16日起,透過LINE向藍美芬佯稱:在樂透博弈網站下注保證賺錢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藍美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元 111年7月27日13時31分許匯入李垣志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1日114時05分許,轉匯2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19分許,轉匯27萬2,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藍美芬111.8.4警詢(桃檢112偵13197卷P75-85) ⒉告訴人藍美芬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交易紀錄擷圖150張(桃檢112偵13197卷P119、123-125、135-172)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9日通清字第1110030023號函、暨所附李垣志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8.16交易明細(桃檢112偵13197卷P45-50) ⒋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2 (附表編號1) 邱福寅(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15日起,透過LINE向邱福寅佯稱:參與股票投資網路平台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邱福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8月3日15時0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3日15時21分許,轉匯14萬9,655元入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邱福寅111.8.27警詢(桃檢111偵51532卷P21-25) ⒉被害人邱福寅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5張、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1張(桃檢111偵51532卷P59-81、85-91)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6881號函、暨所附高玉枝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8.1-111.8.31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桃檢111偵51532卷P43-52) 13(附表編號2) 謝永祥(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底起,透過LINE向謝永祥佯稱: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謝永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000元 8月3日01時4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8月2 日22時08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3日11時02分許,轉匯13萬9,56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謝永祥111.10.1警詢(桃檢112偵7233卷P21-25) ⒉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14(附表編號3) 黃幸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初,透過LINE向黃幸芝佯稱:參與股票投資平台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幸芝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8月4日11時3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4日12時09分許,轉匯105萬365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黃幸芝111.8.10警詢(桃檢112偵8191卷P17-19) ⒉告訴人黃幸芝提出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桃檢112偵8191卷P43、47-51)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15(附表編號4) 盧志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8月2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盧志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盧志忠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000元 8月2日22時32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⒈告訴人盧志忠111.9.20警詢(桃檢112偵8341卷P21-24) ⒉告訴人盧志忠提出之渣打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投資APP對話紀錄擷圖14張、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1份(桃檢112偵8341卷P37-107)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4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8】 16 莊文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中起,透過LINE向莊文章佯稱:投 資 平 台 「富雄投資」可 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莊文 章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1萬8,302元 8月2日10時57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1時08分許,轉匯4萬8,5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8月2日11時14分許,轉匯38萬7,65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莊文章111.8.10警詢(桃檢112偵24480卷一P227-230) ⒉告訴人莊文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9張、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1張(桃檢112偵24480卷一P215-245、250)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0】 17 朱時正(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CHEERS、LINE向朱時正佯稱:儲值電商平台,代 墊 發 貨 款可投 資 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朱時正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6萬元 8月2日10時57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0時10分許,轉匯45萬7,56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同編號16① ⒈被害人朱時正111.8.5警詢(桃檢112偵27404卷P15-16) ⒉被害人朱時正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擷圖12張、匯款申請書1張(桃檢112偵27404卷P53-57)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橋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4】 18 楊秀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18日起,透過LINE向楊秀梅佯稱:投資網站「凱耀投資顧問」、「寶泰投資顧問」可投資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楊秀梅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80萬元 8月4日12時08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⒈告訴人楊秀梅111.11.2警詢(南市第一分局警卷P49-50) ⒉告訴人楊秀梅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29張(南市第一分局警卷P71)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雄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併辦意旨書【併15】 19 林昇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1日起,透過LINE向林昇佑佯稱:加入跨境電商並上架商品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昇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6,000元 8月2日9時31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9時42分許,轉匯11萬2,357元至00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同編號17① ⒈告訴人林昇佑111.8.25警詢(南市善化分局警卷P83-85) ⒉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中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6】 20 廖育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廖育霈佯稱: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廖育霈於錯誤,遂依指示在臺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該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後以LINE傳給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①5,000元 ①112年111年3月5日18時8分許儲值至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 ⒈告訴人廖育霈112.3.6警詢(中檢112偵37677卷P51-53) ⒉告訴人廖育霈提出之OKMRT-付款證明(顧客聯)2張(中檢37677卷P63) ⒊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之資料及儲值明細(中檢112偵37677卷P69-71) ⒋0000000000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高玉枝)(中檢112偵37677卷P73-75) ⒌是方電訊112.5.4之電子郵件(中檢112偵37677卷P83-85) ②5,000元 ②112年111年3月5日18時14分儲值至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2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7】 21 邱俊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邱俊誠佯稱:加入CGWLCOIN交易平台(網址:http://www.cgwlcoin.world)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若要獲利了結需繳交國稅局規定之稅金6%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邱俊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8萬元 8月2日12時0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2時10分許,轉匯52萬9,651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邱俊誠111.9.25警詢(桃檢112偵56298卷P7-11) ⒉告訴人邱俊誠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臉書帳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擷圖16張(桃檢56298卷P19、49-62、65)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②8月2日13時08分許,轉匯34萬1,025元至008/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非被告高玉枝經地檢署移送併辦部分,然由卷存事證可認屬被告高玉枝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犯罪事實 22(併1附表編號10) 潘揩臻/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14日23時起,透過LINE向潘揩臻佯稱:在手機軟體「富誠」内註冊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揩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0分許,轉匯22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9分許,轉匯2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潘揩臻111.7.25警詢(雲檢111偵10501卷P13-17) ⒉告訴人潘楷臻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張、投資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聊天紀錄1份(雲檢111偵10501卷P51-75)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6存款交易明細、111.7.11-111.7.14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臺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②6萬9,383元 111年7月12日11時3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23(併5之告訴人) 陳國榮/屏東縣政府警局里港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陳國榮佯稱:投資「OANDA國際資本」網站(操作美金匯差)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國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元 (併5附表編號1漏載) 111年7月11日14時2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轉匯8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 111年7月11日14時52分許匯款3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國榮111.8.9、111.8.15警詢(雲檢112偵2412卷P43-45、85) ⒉告訴人陳國榮提出之六腳鄉農會匯款回條2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雲檢112偵2412卷P73、79) ⒊林鈺龍華南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⒌王世勛中信、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資料同上
附表二(王世勛部分)(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方式 遭詐金額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出處 新北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382號、第54194號、第55190號起訴書 1 (原起訴書附表16、併4附表編號1) 劉冠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LINE向劉冠宏佯稱:如匯款以參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劉冠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8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9分許,轉匯84萬4,000元至稱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10分許起轉匯84萬元至稱李慶涵永豐帳戶 - 111年7月13日11時39分許在永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臨櫃提領208萬元 ⒈告訴人劉冠宏111.12.7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92-695) ⒉告訴人劉冠宏提出之匯款明細筆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0張、玉山銀行111.7.1-111.8.4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14-716、726-751、雲檢112偵2172卷P49-53)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6存款交易明細、111.7.11-111.7.14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李慶涵永豐帳戶之提款傳票、111.1.1-111.7.27交易明細、提領時間表、同意書、開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臨櫃應注意事項、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財圑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黃聿凱永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1.6.21-111.7.21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2 (原起訴書附表17、同併1附表編號4) 黃聖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2日起,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LINE向黃聖理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聖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5萬元 ①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同編號1 同編號1 - 同編號1 ⒈告訴人黃聖理111.8.8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56-757) ⒉告訴人黃聖理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wootalk匿名交友網站頁面擷圖7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69、771-772)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萬4,000元 ②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3 (原起訴書附表18、併11附表編號4) 林慶益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LINE向林慶益佯稱:如於惠普商城下單再申請退貨,得取得退貨價差之30%為報酬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慶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8,000元 111年7月13日10時2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30分許,轉匯7萬7,95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於111年7月13日10時44分轉匯1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內 - 同編號1 ⒈被害人林慶益111.8.8警詢(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81-783) ⒉被害人林慶益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30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85、787-781)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3日11時12分許轉匯109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內 4 (原起訴書附表19、併11附表編號1) 黃怡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黃怡蓁佯稱:如匯款予戀輕奢購網站之供應商,得取得訂單金額之10%為報酬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怡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6,515元(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併11附表編號1均漏載) 111年7月12日17時01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7時05分許,轉匯3萬6,200元至黃聿凱中信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7時07分轉匯2,7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111年7月12日19時32分轉匯7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黃怡蓁111.7.29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834-840) ⒉告訴人黃怡蓁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47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871、771-772)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7948號函、暨所附黃聿凱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5.1-111.7.31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基檢112偵2983卷P29-74) ⒋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11年7月12日18時07分許,轉匯3萬4,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42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43分許,轉匯5萬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同編號3① - 同編號1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1】 5 (併1附表編號1、同併9附表編號4) 王雅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0日19時起,透過LINE向王雅芳佯稱:如投資「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奕平台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王雅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97萬8,735元 111年7月12日14時32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4時41分許匯款56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王雅芳111.7.13、111.7.19警詢(雲檢111偵8015卷P11-15、雲檢112偵1035卷P31-32) ⒉告訴人王雅芳提出之手寫案情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擷圖5張(雲檢111偵8015卷P37、40-41) 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94716號函所附王世勛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5.1-111.7.31交易明細(雲檢112偵1035卷P19-26) ②111年7月12日14時42分許,轉匯41萬9,000元至黃聿凱中信帳戶 6 (併1附表編號2) 陳蜜娜/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交友網站「愛情公寓」、LINE向陳蜜娜佯稱:如投資「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奕平台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蜜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0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09分許,匯入王世勛臺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11分許,轉匯101萬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同編號3② - 同編號1 ⒈告訴人陳蜜娜111.7.14警詢(雲檢111偵8649卷P13-15) ⒉告訴人陳蜜娜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1張(雲檢111偵8649卷P27-35) ⒊王世勛臺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7.23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雲檢111偵8649卷P39-41) ⒋黃聿凱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3日11時52分轉匯52萬8,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7 (併1附表編號3) 陳永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3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LINE向陳永儀佯稱:投資 網 路 店 商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永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萬元 111年7月13日15時20分許,匯入王世勛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7月13時15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永儀111.8.2警詢(雲檢111偵9066卷P11-13) ⒉告訴人陳永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30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雲檢111偵9066卷P29-39) ⒊王世勛一銀帳戶資料同上 8 (併1附表編號5) 陳育銘/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起,透過LINE向陳育銘佯稱: 投 資 虛 擬 貨 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育銘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0萬元 111年7月12日11時04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9時40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時11時05分許匯款52萬3,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2時11時10分許匯款59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育銘111.8.1警詢(雲檢111偵9066卷P97-101) ⒉告訴人陳育銘提出之leadercoin-forum平台對話紀錄擷圖1份、通訊軟體LINE群組封面擷圖1張、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雲檢111偵9066卷P109-113、117-120)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9 (併1附表編號6、起訴書附表編號8) 曹金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4日起,透過LINE向曹金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曹金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 111年7月13日9時4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9時46分許,轉匯2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告訴人曹金蓮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3-584) ⒉告訴人曹金蓮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7張、存摺封面影本(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6-590)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0 (併1附表編號7) 陳平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日起,透過LINE向陳平和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平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併1附表編號7漏載) 111年7月8日9時56分許,匯入陳逸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逸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8日9時57分許,轉匯27萬1,000元至黃聿凱永豐 111年7月8時10時06分許匯款40萬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平和111.8.4警詢(雲檢111偵9696卷P13-17) ⒉告訴人陳平和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4張(雲檢111偵9696卷P49、63-89) ⒊陳逸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6.1-111.7.25存款交易明細(基檢112偵601卷P39-58) ⒋黃聿凱永豐帳戶、王世勛臺銀帳戶資料同上。 ②9萬8,000(併1附表編號7漏載) 111年7月8日12時50分許,匯入陳逸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8日12時58分許,轉匯92萬8,000元至黃聿凱永豐 111年7月8時13時、13時01分、13時02分許匯款45萬元、40萬元、20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③11萬5,000元 111年7月13日11時08分許,匯入王世勛臺銀帳戶 同附表編號6 同編號3② 同編號1 11 (併1附表編號8) 柯俊廷/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底起,透過LINE向柯俊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柯俊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2日9時0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9時35分許,匯款33萬9,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2日9時43分許,匯款6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柯俊廷111.8.21警詢(雲檢111偵10297卷P15-25) ⒉告訴人柯俊廷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張(雲檢111偵10297卷P93-97)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5萬元 111年7月12日9時10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9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時9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5萬元 111年7月13日9時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2 (併1附表編號9) 傅玉英(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4月起,透過LINE向傅玉英佯稱:如跟著老師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傅玉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 111年7月13日12時1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30分許,轉匯7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被害人傅玉英111.8.25警詢(雲檢111偵10297卷P27-35) ⒉被害人傅玉英提出之存摺內頁、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0張(雲檢111偵10297卷P135-147)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3 (併1附表編號10) 潘揩臻/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4月14日23時起,透過LINE向潘揩臻佯稱:在手機軟體「富誠」内註冊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揩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0分許,轉匯22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9分許,轉匯2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潘揩臻111.7.25警詢(雲檢111偵10501卷P13-17) ⒉告訴人潘楷臻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張、投資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聊天紀錄1份(雲檢111偵10501卷P51-75)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⒋高玉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②6萬9,383元 111年7月12日11時3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4 (併1附表編號11) 張若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5日起,透過Instgram、LINE向張若儀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張若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 111年7月13日15時21分(併1附表編號11誤載0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5時21分許,轉匯10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告訴人張若儀111.7.15、111.8.21警詢(雲檢112偵849卷P27-34) ⒉告訴人張若儀提出之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投資APP之下單紀錄、與客服對話紀錄擷圖28張(雲檢112偵849卷P37、55-68)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10號、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3】 15(併3附表編號1) 王朝煥(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LINE向王朝煥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王朝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0萬元 111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匯入王世勛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50分許,轉匯52萬9,1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51分許匯款52萬8,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王朝煥111.8.12警詢(雲檢112偵1631卷P15-17) ⒉王世勛一銀、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6(併3附表編號2) 吳苑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起,透過LINE向吳苑綺佯稱:投資「三立益彩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吳苑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元 (併3附表編號2漏載) 111年7月9日12時45分許,匯入陳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9日12時47分許,轉匯11萬8,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111年7月9日12時53分、55分許分別以全國繳費網繳費5萬元、4萬之玉山、中信信用卡費 ②111年7月9日12時57分許,轉匯11萬6,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吳苑綺111.8.9、111.9.14警詢(雲檢112偵1310卷P21-26)⒉告訴人吳苑綺提出之暱稱Anna Wang臉書首頁、Messenger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詐騙網站儲值紀錄擷圖61張(雲檢112偵1310卷P57-89) ⒊王世勛一銀、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11年7月9日12時56分許,轉匯8萬2,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29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09時52分許,轉匯19萬9,5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2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3分(併3附表編號2誤載為34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4】、僅1個告訴人,同本附表編號1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5】 17 陳國榮/屏東縣政府警局里港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陳國榮佯稱:投資「OANDA國際資本」網站(操作美金匯差)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國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元 (併5附表編號1漏載) 111年7月11日14時2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轉匯8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52分許匯款3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國榮111.8.9、111.8.15警詢(雲檢112偵2412卷P43-45、85) ⒉告訴人陳國榮提出之六腳鄉農會匯款回條2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雲檢112偵2412卷P73、79) ⒊林鈺龍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7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王世勛中信、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資料同上 5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同編號13 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7】 18 蕭鎮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某交友網站、LINE向蕭鎮剛佯稱:其於交友網站上之消費如欲退費,需負擔手續費、外國賦稅及需付費以解除前匯款至風險帳戶等情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蕭鎮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2日09時5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09時58分許,轉匯32萬6,000元至黃聿凱之豐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0時01分許匯款53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蕭鎮剛111.8.2警詢(北檢111偵32937卷P29-32) ⒉告訴人蕭鎮剛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北檢111偵32937卷P63、68-70)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0時18分許匯款4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5萬元 111年7月12日09時59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0時11分許,轉匯8萬元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同編號20②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63號、第3903號、第4450號、第49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11】 19(併11附表編號2) 李秀雲/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李秀雲佯稱:有管道知悉香港彩票開獎號碼,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李秀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1萬7,000元 (併11附表編號2誤載為「21萬元」) 111年7月13日12時04分,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05分,轉匯21萬7,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09分,轉匯35萬6,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李秀雲111.9.28警詢(雲縣虎尾分局警卷P3-5) ⒉告訴人李秀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雲縣虎尾分局警卷P9、17-67) ⒊王世勛一銀、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20 (併11附表編號3) 陳翠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陳翠雪佯稱:可於網路「GKB」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翠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111年7月13日13時01分,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3時12分,轉匯20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翠雪111.7.19警詢(雲檢112偵4450卷P5-8) ⒉告訴人陳翠雲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取款兼存入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雲檢112偵4450卷P17、23、27-29) ⒊王世勛一銀帳戶資料同上
◎歷次移送併辦案號對照表
編號 案號 併辦代稱 1 雲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 2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601號、112年度偵字第9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2 3 雲檢112年度偵字第1310號、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3 4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4 5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5 6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號、112年度偵字第8191號、112年度偵字第8341號、112年度偵字第8622號、112年度偵字第13197號 併6 7 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7 8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244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8 9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057號、112年度偵字第221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5號、112年度偵字第2894號、112年度偵字第2983號 併9 10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27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0 11 雲檢112年度偵字第3363號、112年度偵字第3903號、112年度偵字第4450號、112年度偵字第49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1 12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 併12 13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6510號 併13 1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 併14 15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 併15 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 併16 17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6298號 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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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