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0號
CHDV,113,除,5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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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振寬企業有限公司林碧玉 彰化銀行鹿港分行 112年10月12日 107,793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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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