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1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1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00000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受理未滿12歲兒少N100000疑似 遭監護人N100000A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N100000陳 述N100000A會給予其手機玩,並疑似於N100000玩手機時觸 碰其下體及指侵狀況。本府社工與N100000A確認案情狀況時 ,N100000A表示為N100000洗澡未清洗乾淨,導致下體搔癢 ,方才使N100000出現抓下體之動作,對於是否有觸碰N1000 00下體及指侵狀況皆為否認。
㈡本案嫌疑人N100000A為N100000的監護人,評估N100000親職 及家庭保護功能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 N100000安全,於112年9月14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 6條規定將N100000緊急安置,經本院112年護字第297號民事 裁定准自112年12月17日繼續安置迄今。 ㈢N100000安置期間,Nl12039A未主動聯繫關心N100000近況, 且經社工與N100000確認,N100000亦無意願與N100000A會面 ,惟期待能與N100000B會面,故社工協助安排兩人會面,會 面過程中,觀察兩人互動狀況較為疏離,尚須特續安排會面 ,以維繫親情關係。
㈣經社工與N100000B確認照顧意願,N100000B表示因工作緣故 ,尚無法將N100000接回照顧,暫無法執行其親職功能,而N 100000A為本案嫌疑人,評估N100000若返家居住恐有再受害 之虞,以及可能遭其他親屬親情與輿論造成N100000壓力, 影響其身心狀況,又因N100000無其他適合之親屬照顧資源 ,為維護N100000之人身安全及其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100000陳述略以:伊在這邊很好沒有問題。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100000A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㈢關係人N100000之母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 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 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 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 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2年護字第297號裁定、兒 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 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繼 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輔導現況:㈠就學適應狀況: 案主目前於新學校適應狀況尚可,輔導主任表示觀察案主因 刺激不足導致其發展較為遲緩,亦有語言障礙,故已協助連 結巡迴輔導資源,及輔以特教資源,以利案主後續發展。㈡ 安置機構適應狀況:案主於112年11月3日轉換至寄養家庭, 於寄養家庭適應狀況良好,寄養父母能教導案主基本日常生 活技能(如:刷牙、洗頭髮),且經社工觀察,案主與寄養 父母能有良好依附關係。㈢身心狀況:觀察案主生活及就寢 狀況良好,並未出現作惡夢等明顯身心創傷反應,而案主亦 從未提及案父及其家人。二、案家人親職功能:㈠案父:案 父面對此事仍未表態,且依案主現在的安置生活狀況,評估 案父對案主疑有疏忽照顧。㈡案母:案母雖表示有意願照顧 案主,惟目前的工作為三班制,屆時有讓案主須獨留家中之 狀況,無其他成人可協助照顧,故同意繼續安置,無法執行 其親職功能。㈢案外婆:案外婆雖表示有意願將案主接回照 顧,然考量目前的工作須於早上六點外出上班,亦無其他成 人可協助照顧案主,故同意繼續安置。肆、建議:一、建議 延長安置照顧案主…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就學議題 :持續與校方合作,確認案主之學習及人際互動狀況並由校 方適時引入適合案主之輔導資源。㈡身心處遇:經安置期間 觀察,案主身心狀況暫無明顯之創傷反映,後續將持續留意 案主身心狀況,適時連結心理諮商資源。㈢親情維繁:持續
協助安排親子會面,以維繫親情。㈣司法程序:追蹤司法進 度,陪同案主完成司法程序」等語。從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 內容及法定代理人、關係人上開陳述,考量本件司法案件尚 在進行,且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均能理解且接受 安置生活,為利聲請人提供受安置人適切之處遇措施,現階 段受安置人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 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