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蔡瓊華
被 告 CHU KHANH DUY(男、越南籍、00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197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