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葉倉德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梁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原告自承查封
六株【真柏】的總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