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林文松
被 告 林文德
林陳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已歿父親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原告已歿父親(姓名?何時亡故?)之遺產清冊,並查報
遺留土地之地號為何?並提出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
111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
四、依計算式:計算原告尚未領取金額為何是56萬元?伊父親遺
留土地出售後,所得價金何人保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