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3號
CHDV,113,補,63,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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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楊家宏(即楊謹隆楊震偉)



楊**
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2萬6667元(訴之聲明第
一至四項撤銷協議分割遺產及回復登記,為第五項涵蓋)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補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375建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中
興段81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項謄本及異索引(以上資料全部均不可
遮掩);請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依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向戶政機關申補該名義人之現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十二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二人姓
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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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