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號
CHDV,113,補,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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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賴奎彰


被 告 蔡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5萬1416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
土地面積6.6㎡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萬4457元/㎡≒115萬
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
謄本及查報被告房屋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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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