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號
CHDV,113,補,2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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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柯識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葉等2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被告等2人分別占用系爭346-5、346-6土地之面積各約
多少平方公尺?並得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暫先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以地籍圖影本,繪
製大約遭占用位置)。
三、提出上開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宜不同方位拍攝;並
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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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