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顏禮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具體指明所聲請法庭錄音之開庭日期,及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楊有明不同意和解,讓被上訴人另提起另一 案民事訴訟,楊有明等人訴說不堪其擾,是楊有明不願和解 庭上建議上訴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可查證本院113年度斗 簡字第40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 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 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楊有明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7號請求 給付無因管理費等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 請人聲請之法庭錄音日期不明確,且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 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