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24號
CHDV,113,司票,42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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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徐昕


上列聲請人徐昕沂因與相對人陳信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
昕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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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