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24號聲 請 人 徐昕沂 上列聲請人徐昕沂因與相對人陳信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昕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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