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因與相對人黃郡碧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248226)原本一件,併補正本件之
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更正之(蓋本票所載之受款人為
「蔡宏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