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凃佳明
相 對 人 洪世校
王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 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04 002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05 003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06 004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07 005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08 006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10 007 112年6月8日 105,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5日 WG194411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