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43號
CHDV,113,司票,24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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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陳慶煉


上列聲請人陳慶煉因與相對人余強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慶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
示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余強宏(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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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