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0號
CHDV,113,司票,210,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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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列聲請人張秀宜因與相對人TRINH VAN TUAN(中譯:鄭文俊)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秀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票金額欄所載外文文字為何國文字,併提出其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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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