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列聲請人張秀宜因與相對人TRINH VAN TUAN(中譯:鄭文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秀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敘明本票金額欄所載外文文字為何國文字,併提出其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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