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0號
CHDV,113,司拍,5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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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上列聲請人陳慧儒因與相對人洪鄭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慧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街段000地號、704地號、705地號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四、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洪鄭足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
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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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