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采婕
上列聲請人黃采婕因與相對人吳宗霖即吳俊霆之繼承人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采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補正大陸地區人民符雙香(西元0000年0月00日出生)之住居
所資料、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及出入境資料。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