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8號
CHDV,113,司拍,38,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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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寶元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782之14地號、782之
15地號,同段95建號、96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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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