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寶元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782之14地號、782之 15地號,同段95建號、96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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