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1號
CHDV,113,司拍,3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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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唐偉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政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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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