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賴韋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賴韋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4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376萬元,詎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未繳納 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3,391,426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延滯繳款通知函、戶籍謄本等件影本, 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 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 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 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 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 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鎮興 0000-0000 215.56 15分之1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鎮興 0000-0000 95.74 全部 003 彰化縣 員林市 鎮興 0000-0000 119.84 15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彰化縣○○市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0.68; 二層:30.62; 三層:42.44; 四層:26.10; 騎樓:15.05; 總面積:154.89 陽台:8.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