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韋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賴韋嘉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 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 送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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