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2號
CHDV,113,司拍,22,2024031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韋嘉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韋嘉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
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