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蔡嘉琪
債 務 人 李武嶰
林惠文
一、債務人李武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66,74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其中附表序號007至009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如對債務人李武嶰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惠文
負清償責任。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李武嶰負擔,若對債務
人李武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惠文負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14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08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1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 年息2.58% 002 新臺幣355,08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2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8日止 年息3.096% 003 新臺幣355,08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1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8% 004 新臺幣817,075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19日止 年息2.78% 005 新臺幣817,075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9日止 年息3.336% 006 新臺幣817,075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 007 新臺幣6,301,761元 李武嶰、林惠文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7日止 年息2.16% 008 新臺幣6,301,761元 李武嶰、林惠文 自民國113年01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 年息2.592% 009 新臺幣6,301,761元 李武嶰、林惠文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6% 010 新臺幣2,860,00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1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03日止 年息2.26% 011 新臺幣2,860,00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2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3日止 年息2.712% 012 新臺幣2,860,008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13 新臺幣132,812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 年息2.68% 014 新臺幣132,812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年息3.216% 015 新臺幣132,812元 李武嶰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