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因與債務人邱曾憶玲(兼曾程
鳳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於請求標的欄
位,以「遺產範圍內」作為區分,分別列明請求之金額。
二、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繼承債務)
㈡債務人○○○應給付...。(本身債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