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85號
CHDV,113,司促,228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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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楊孟諺

楊昌源

一、債務人楊孟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1,502元,及自民國1
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楊孟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楊昌源就上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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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