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7號
CHDV,113,司促,171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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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債 權 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HERMANTO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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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