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黄偉倫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被 上訴人 謝澍培 謝寬厚 謝陳美玉(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淑美(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輝耀(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耀國(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建壹(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乾印 謝明宗 謝張蕉 謝惠民 謝義雄訴訟代理人 謝國豐被 告 謝國輝 謝國卿 謝俊德訴訟代理人 謝載霖被 告 謝惠雯訴訟代理人 謝美慧被告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謝承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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