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33號
CHDM,113,訴,13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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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豐

0000000000000000
陳詳森


洪智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嘉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742、14743、1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 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相牽連之案件係指: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 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 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304條、第307條定有明文。又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其訴訟對象各別,訴訟繫 屬亦互異,本得分別起訴,分別審判,惟立法者基於「訴訟 經濟」之考量,經由案件間存在特殊之關聯性(即「相牽連 」之關係),使對於該案件無固有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故有同法第6條牽連管轄規定之設;是若其中具有相牽連 關係之案件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此時已無法由合 併審判達訴訟經濟之效,自應按其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 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 物管轄之規定。
三、經查:
㈠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 2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6日



彰檢曉信111偵14742字第113900745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 戳印在卷可稽。而被告楊文豐陳詳森洪智凱斯時之戶籍 地址為臺中市,且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亦無因案在本院轄 區內之監獄、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另被告陳詳森、洪 智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陳稱現居地均在臺中市等情,業經 被告陳詳森洪智凱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65-175、423-424 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證,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居所地及所在 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再依起訴書之記載,本案被告3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 買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充寶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億馬 有限公司等名義申辦人頭帳戶,而買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充寶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億馬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均 在臺中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425-430頁);又依起訴書附表3各編號所示犯行之 告訴人,其等之戶籍地、住居地均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再者 ,起訴書附表3各編號所示犯行之提領贓款地點亦均在臺中 市,是被告3人本案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之犯罪地,尚難認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㈢又本案繫屬本院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載之帳戶提供者 ,其中被告蕭家耀曾榮祥之戶籍地或住居地,固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然蕭家耀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金 簡字第61號判決,並於111年8月31日確定送執行,有上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143-152、431頁);至曾榮祥則業於111年9月6日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1偵7990卷第22 3-225頁),是依前開說明,檢察官對本案被告3人提起公訴 時,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業經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 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取得牽連管轄權。 ㈣綜上所述,被告3人所涉本案之犯罪地尚難認在本院管轄區域 內,且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亦非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又無任何繫屬因素足認本院有管轄權,則 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本院審酌被告 陳詳森洪智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居所位於臺中市, 被告楊文豐個人戶籍資料顯示戶籍地在臺中市,且起訴書所 載被告3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之提領贓款地點均在臺 中市,為期審理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兼顧被告應訴之便,是依 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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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充寶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買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