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皓文
具 保 人 許靜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靜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靜宜因受刑人莊皓文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9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 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 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核發之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 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