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菘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菘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菘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 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 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次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係在約4個月內所犯,犯罪時間均 尚屬密接,各自犯罪行為獨立性非高,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 刑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 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 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 期,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 與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茲定應執行刑 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 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為犯 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 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衡酌受刑 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3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436、542、586、7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1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4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5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436、542、586、7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12號 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12號 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日 112年12月22日 備註 編號1至4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