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22號
CHDM,113,聲,222,202403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煒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分別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6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 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 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衡酌受刑 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 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 並審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 意見到院,逾期仍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7日、112年1月6日、30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4、4902、5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4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16日 備註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7日、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9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9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98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4日 備註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