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王憲龍
被 告 張景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