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52號
CHDM,113,簡附民,5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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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邱黃宮
被 告 林清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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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