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7號
PTDV,113,訴,13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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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周文月
被 告 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為目的,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 產為分割之對象,且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2410號、87年台上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所代位者乃繼承人之上開 分割遺產權利,自應受前揭要件之限制。次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僅列載被代位人吳金珠為 被告,未陳報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完整遺產清冊,及債務人吳金珠之應繼 分比例,亦未以遺產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經本院分別於11 2年10月31日、113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113年1月9日分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惟原告僅補正屏東巿歸義段1262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部分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共有人鄭吳秋雲之繼承系統表(惟該表記載亦不完整), 其餘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難以判斷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全 部列入分割,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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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