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號
PTDV,113,補,22,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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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國泰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清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上開土
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
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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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