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7號
PTDV,113,補,10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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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周明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晋
豪、張晋嘉許展雄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張晋豪張晋嘉、許展
雄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59萬4,4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萬6,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萬5,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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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