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9號
PTDV,113,抗,9,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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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謝惠琪
相 對 人 巫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12年4月4日向伊借款新台 幣(下同)522萬4,000元,並由抗告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16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伊設定627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於111年4月20 日辦畢登記。又上開借款未約定清償期,伊於112年5月10日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抗告人於30日內如數清償,並已於送達抗 告人,惟抗告人迄未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系爭土地, 以資受償等語。
二、原裁定以相對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之規定相符, 而准予拍賣系爭土地。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抗告意旨略以:伊僅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相對人所提 借款收據記載之借款金額522萬4,000元,乃其違法加計高額 利息後,不當填載之數額,伊向相對人借款之金額僅200萬 元,並非相對人所主張之522萬4,000元,原裁定以相對人有 522萬4,000元之債權拍賣系爭土地,容有未洽,求予廢棄等 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民 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 權之內容,概以登記為準;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 ,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祇須其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 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及49年台 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土地登



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收據、 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原裁定就上開資料為 形式上之審查,認應准許相對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雖辯稱:伊僅借款200萬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借款債權金額,並非相對人所主張之522萬4,000元等語,惟 依上開說明,拍賣抵押物裁定本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性質,抗告人前開抗辯,涉及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數 額為何,核屬實體爭執事項,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抗告人對於拍賣抵押物之實體法律關係所為前開爭執,應另 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 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從而,原裁定准許拍賣系爭土地,於 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並繳納再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1183 0 0 0 112.08 315分之7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1185 0 0 0 108.11 315分之7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04 0 0 0 203.86 420分之7 004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41 0 0 0 284.24 420分之7 005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58 0 0 0 1,480.89 420分之7 006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59 0 0 0 58.01 420分之7 007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160 0 0 0 117.66 420分之7 008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24-11 0 0 0 1,217.36 全部 009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2 0 0 0 752.07 32116分之364 010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5 0 0 0 119.36 32116分之364 011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396 0 0 0 1,822.49 32116分之364 012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5 0 0 0 961.01 336分之35 013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6 0 0 0 868.00 336分之35 014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858 0 0 0 718.01 84分之14 015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914 0 0 0 845.01 336分之7 016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915 0 0 0 1,017.43 24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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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