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李○馨 住屏東縣○○鄉○○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庭等二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
圍,遺產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251,75
2,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7,251元(計算式:7,251,75
2× 1/3= 2,417,25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
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現金6,522,833元 全部 6,522,833元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2分之1 589.62平方公尺× 1/32× 20,000元= 368,513元 3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2分之1 65.22平方公尺× 1/32× 20,000元=40,763元 4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2分之1 65.35平方公尺× 1/32× 20,000元=40,844元 5 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1平方公尺× 6,800元= 278,800元 總計:7,251,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