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明 人 趙文俊
趙明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 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 聲明人趙文俊、於112年11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聲明人趙明顱 ,有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聲請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逾期未預納費用,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