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7號
聲 明 人 蔡潘清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金柱(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0巷0
0號)於112年12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
為被繼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蔡金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