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73號
PTDV,113,司票,27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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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蕭士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瑋致曾春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曾春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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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