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44號
PTDV,113,司票,24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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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進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TH160679、TH160680)2
紙,票面金額均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惟聲請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12,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
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
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訴訟標的金額為誤載,
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2本票之票號(應為TH16067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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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