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 請 人 李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旻峰即池柏聖即李柏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狀內容,記載提示日為民國110年5月7日、112 年10月1日,故請陳明確切之提示日究係何日,並確認利息 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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