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梅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有關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0年12月30日起所立消
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故請提出上開日期所立消費借貸
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