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友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丁 友舜,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30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並於110年12月1日,以其所有 坐落於鹽埔鄉仕絨段753、753-8、753-9、753-10、753-11 、753-12、753-13、939、939-1、939-2、939-3之不動產, 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 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 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右上開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12年12月14日,因擔保物減少變更權利 內容,變更後擔保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9,350,999元及利息,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
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 0 0 142.00 全部 002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8 0 0 127.52 全部 003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9 0 0 123.10 全部 004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0 0 0 154.13 全部 005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1 0 0 141.38 全部 006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2 0 0 139.23 全部 007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3 0 0 146.8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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