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楊濬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潘文環於民國111年5月2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古富財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24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5月3 0日起至126年5月30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30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44,753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然原設定義務人潘文環於111年8月21日 死亡,核其繼承人楊濬紳已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陳報遺產清 冊經准予公示催告在案(111年司繼字第1696號),有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楊濬紳為其合法繼承 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潘文環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3月3日因繼承,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濬紳,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被繼承人潘 文環之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濬紳、債務人古富財,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溝美 一 223-6 0 0 7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1 民富街12號 溝美段一小段22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43.16、二層43.16,總面積86.32 屋頂突出物14.98 全部